关于建立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的通知

所属各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文)的精神、科学院有关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考核要求以及我所的相关规定,单价5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应向社会开放共享,并建立使用记录,现就建立使用记录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 凡是产权属于研究所的所有在用大型仪器设备(单价50万元以上设备,下同)均应建立使用记录,设备使用者应及时准确记录设备使用情况。

  二、 设备使用记录应至少包括设备信息(设备名称、设备资产标签号、设备出厂编号、设备规格型号等)和使用信息(使用日期、开机时间、关机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项目名称、使用人等)。

  三、 请各部门领导安排设备使用人员按要求设立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并将2018年全年的使用记录登记完毕,2018121日起国资办将开展检查工作。

  四、 2018121日之后,每次使用仪器设备必须及时准确登记,国资处将每月抽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将作为以后研究所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请各部门重视此项工作。

特此通知。 

 

 

 

国资办 
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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