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财政部修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作者:张妍,西科控股高级国资经理 

    

  201510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实施后,对于第十八条的解读一直存在争议。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至成果持有单位,但对于成果定价过程中是否仍需进行第三方资产评估并无明确说明。 

  国资管理部门对此情况解释为资产评估与市场定价并不矛盾,评估价格不是最终价格。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决策参考,有助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科技成果交易加强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因此高校、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仍然需履行资产评估备案程序。 

  但实践中,部分科研人员和管理部门提出,科技成果转化存在评估难和评估流于形式的问题,而且评估持续周期长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成果转化的决策时机。 

  这种声音也受到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关注。2018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指出,应明确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程序,请财政部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出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修订建议,简化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评估程序,缩短评估周期,改进对评估结果的使用方式。 

  2019329日,财政部发布第100号令,作出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纵观新规定的修改内容,重点可概括为以下三方面: 

  一是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如选择进行资产评估也不需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是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公司的,明确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三是增加一种追责情形,即“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的相关要求,不强制要求事业单位在成果转移转化过程进行资产评估,真正的做到简政放权,有利于激发国有科研机构创新活力,但小v有五项注意事项想提醒各位老师: 

  一是不强制要求资产评估,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自主随意定价,科技成果依然是一项国有资产,对待国有资产处置要保持严肃敬畏的态度,既然定价权下放到单位,单位应对定价结果承担责任,如选择不进行资产评估,就应认真研究科技成果定价内控制度,保证科技成果定价的公允性; 

  二是增加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追责条款,体现权责对等,既要简政放权,又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为追究低价处置科技成果的相关责任提供政策依据; 

  三是决定针对的对象为事业单位,因此建议非事业单位仍按照相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执行; 

  四是决定仅规定科技成果初次转移转化不强制评估,对于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处置或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等情形,建议仍按照相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执行; 

  五是财政部提出修改决定后,事业单位如何实施新规定应待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执行细则或要求后再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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