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

  来源:陕西纪检监察

  基本案情 

  赵某,中共党员,A省副省长。 

  赵某及其妻张某某名下现有2套房产。2016年,张某某与其妹分别出资50万元,在老家购买了1个商铺用于出租获利,商铺登记在张某某妹妹名下,赵某对此知情。同年,赵某收受了他人所送的1套海南房产,登记在其外甥名下;用违规收受的赃款购买了1套北京房产和1个车位(有产权证书),登记在其母名下。2017年至2019年,赵某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均只填报了其本人及妻子名下的2套房产情况,未报告海南、北京的房产及车位情况和张某某在老家投资购买商铺情况。 

  201811月,赵某夫妇用家庭财产和收受的赃款,以其女(未婚,与赵某夫妇共同生活)名义在青岛购买了1套房产。20193月,赵某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虽报告了青岛房产情况,但谎称该房系其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其女儿名下。 

  案例解析 

  案例中,赵某不报告青岛房产、北京房产情况和其妻张某某在老家投资购买商铺情况的行为已构成违纪,但未报告购买北京车位和收受他人所送海南房产的情况,需作具体分析。 

  在认定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时,应当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范围。20105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范围、要求和责任追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172月,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中办发〔201712号),在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抽查核实及结果处理等方面进行了完善,更加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的报告,共14项内容。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行为、移居国(境)外、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家产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所得、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比如,2010年规定仅要求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2017年规定则针对一些地区和单位中“裸官”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进一步要求报告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再比如,在房产方面,2010年规定仅要求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2017年规定则明确,“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都要报告。 

  二是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的认定标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基本要求是“如实报告”,包括不得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等情形。对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需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只有违反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才追究纪律责任。对于隐瞒不报,情节较轻的,以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中,详细规定了5种漏报情形和10种隐瞒不报的情形。比如,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属于隐瞒不报;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属于漏报。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的,属于隐瞒不报;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属于漏报。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性保险等情况的,属于隐瞒不报;但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性保险金额等情况的,属于漏报。对于漏报行为,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但不能据此追究纪律责任。因此,案例中,赵某未报告购买北京车位的情况,不宜认定构成违纪。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虽然报告了有关事项,但是故意没有如实报告真实情况。比如案例中,赵某害怕购房款的来源被怀疑,谎称青岛房产系其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其女儿名下,向组织隐瞒了该房产真实所有人的情况,其行为实质上仍然是隐瞒不报。对此种行为,情节较重的,可以认定构成违纪。 

  三是隐瞒不报以他人名义持有的财产是否构成违纪。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为规避报告制度,故意把个人所有的房产、股票、基金等登记到他人名下,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隐瞒不报。对此类行为,在认定中应坚持“实质性判断”标准,即只要有证据证明上述财产确系领导干部本人所有,而本人隐瞒不报的,都可以认定构成违纪。案例中,张某某在老家投资购买的商铺,虽然登记在其妹名下,但也属于应当报告的家产,赵某对此知情而未报告,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违纪。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领导干部隐瞒不报违规收受的房产、股权等情况的,如果该违规收受行为本身已构成违纪违法行为,考虑到对同一事实不宜重复认定为违纪,可不再认定为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第二,领导干部用收受的赃款投资股票、购买住房等情形,如果该投资行为本身不构成违纪,可以认定为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因此案例中,赵某隐瞒不报收受他人所送的海南房产行为,不能重复认定构成违纪;但其隐瞒不报用违规收受的赃款购买北京房产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违纪。(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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