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相里斌建议:法律援助机构应统一为行政单位

   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我所光谱成像技术实验室主任、中科院西安分院院长、陕西省科学院院长相里斌为大会提交的《关于“把法律援助机构应统一为行政单位”的建议》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关注。相里斌代表就他所提出的这一建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要切实让困难群众享受到温暖的“法律阳光”,有必要将法律援助机构统一为行政单位。
   相里斌代表介绍说,我国于2003年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但是在具体工作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造成目前的法律援助机构有的是行政单位,有的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还有的是其它事业单位的情况,政府的责任没有得到完全落实。相里斌代表随后通过一组数据说明上述问题。他说,目前全国已建立法律援助机构3166个,其中行政机构1703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364个,其它事业单位1099个。他认为,由于这种机构设置定位和性质的不统一,往往会使政府的责任无法得到完全的落实,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的实效。
   为此,相里斌代表提出建议,应把法律援助机构统一确定为行政单位,列为司法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这样,既有利于落实政府法律援助责任,同时在财政上可得到切实的保障,从而确保了法律援助价值目标的实现,使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到温暖的“法律阳光”。(综合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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