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规定

中国科学院西安光机所落实《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西光办字【2024】97号

第一条  研究所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严格遵照《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是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所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研究所办公室(现为所务办公室)是主要职能部门。

第三条 研究所成立信息公开公示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分管所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所务办公室、科研管理部门、人事教育部门、财务资产部门等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所务办公室负责人任工作小组组长,成员由上述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工作小组挂靠所务办公室管理,负责组织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第四条 结合有关信息公开和内部公开公示的工作要求,采取对应审核机制。

信息公开:结合《信息公开公示目录》(附件1),归口管理部门填写《信息公开公示审核表》(附件2),经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分管所领导和法定代表人审批后公开公示。重要事项须经党委会或所务会研究决定。主动公开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单位网站;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资料查阅室等设施、场所;与我所有关的宣传资料;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形式。

信息内部公开公示:结合《信息公开公示目录》,归口管理部门填写《信息公开公示审核表》,经工作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公示。内部公开公示方式主要为内网和ARP专栏,根据实际情况还可采取以下方式:职工代表大会、年度工作会等;所务会纪要、会议通报、专项情况说明等;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等;宣传栏、公告栏、内部刊物等。

信息公开公示目录中,有对应类别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如财务公开管理办法)。

第五条  所务办公室编制信息公开指南(附件3),明确信息公开范围以及信息获取渠道等内容。

第六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公示及动态调整时限要求:应主动公开信息须在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第七条  内部公示期限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干部职工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可以向归口管理部门反映具体情况。收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归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必要时须经党委会或所务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各级审核审批环节以防范公开公示的舆情、保密等风险为原则,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第八条 工作小组每年对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发挥好财会监督、审计监督、巡视监督、纪律监督、保密监督等作用,统筹衔接、协同配合,构建务实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所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4年10月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