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为规范我所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降低业务成本及公用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标准》(财教〔2008〕13号)、《中国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科发条财字〔2017〕8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西安光机所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院西安光机所
2019年4月9日
中国科学院西安光机所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我所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降低业务成本及公用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标准》(财教〔2008〕13号)、《中国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科发条财字〔2017〕8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研究所各部门使用各种资金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办公(包括科研及管理工作)基本需要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第四条 财务资产处根据国家和中科院标准制定研究所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附件1)。
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实物量标准是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
价格标准按工作人员级别、工作性质设置,是价格上限,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各部门应在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功能满足基本需要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毁损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第五条 实物量标准包括总量控制标准、岗位配置标准、研究生配置标准及公用配置标准。
1.按在册正式职工人数及培养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人数设置总量控制标准。
2.按工作人员级别、工作性质设置岗位配置标准。工作人员级别按照局级领导岗位、非局级领导岗位划分;工作性质按照科技岗位、其他岗位划分。
3.按培养研究生设置研究生配置标准。
4.按在册正式职工、内设办公室设置公用配置标准。
第六条 总量控制标准由财务资产处根据科学院要求整体把握,在总量达到标准的90%时,向所领导汇报,并及时采取限制配置措施。各部门均应在标准范围之内配置,原则上不得超标配置。各部门总量配置标准如下:
1.台式计算机(不含图形工作站,以及与专用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台式计算机):(在册正式职工人数+研究生人数)的150%。
2.便携式计算机(不含移动工作站):在册正式职工人数的200%。
3.打印机、一体机(不带传真功能):在册正式职工人数的100%;
4.复印机:在册正式职工人数的10%;
5.传真机、一体机(带传真功能):在册正式职工人数的30%;
6.扫描仪:在册正式职工人数的20%;
7.碎纸机:在册正式职工人数的20%;
8.投影仪:在册正式职工人数的30%
第七条 各部门确因科研、教学、涉密等工作需要,超过实物量标准配置的,应当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填写《超实物量标准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审批表》(附件2),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在满足基本需求、不超过价格标准前提下另行配置,但应当纳入总量控制标准范围。
第八条 各部门确因科研、教学、涉密等工作需要,超过价格标准配置的,应当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填写《超价格标准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审批表》(附件3),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单位主管所级领导审批同意后,在满足基本需要的前提下,本着节约原则从严控制配置。
第九条 单位为研究生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可按科技岗位价格标准配置,并将资产登记在其导师名下,并保证用于研究生。
第十条 各部门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财务报销时,报销人应当将经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同意的上述审批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粘贴于报销凭证后,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 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待正常报废到岗位配置标准、研究生配置标准、公用配置标准内时,方可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第十三条 各部门申请报废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符合本配置标准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要求,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予报废。
第十四条 本标准根据科学院标准制定,科学院标准变动时,直接执行科学院标准或根科学院新标准另行发布研究所标准。
第十五条 本标准由财务资产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西安光机所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2. 超实物量标准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审批表
3. 超价格标准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