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林区委、区政府对我所“文明小区”称号予以确认

   4月13日,中共西安市碑林区委、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命名表彰碑林区2006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决定”。区委、区政府决定命名表彰24个单位为区级文明单位,同时对全区已命名的一批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小区、文明学校、文明社区等,在届期已满并通过重新审核后,对其原授予的荣誉称号予以确认。

   我所生活小区于2002年被命名为碑林区“文明小区”称号,此次经各级文明委重新审核通过,区委、区政府对我所“文明小区”称号予以确认并给我所颁发了新的荣誉奖牌。(综合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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