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2016年9月我院印发了《中国科学院领导人员兼职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管理办法》(科发党字〔2016〕6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我院所局级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贯彻落实《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领导人员现有兼职的规范和清理工作
(一)兼职梳理。领导人员应对本人目前所有的兼职情况进行梳理,对照《办法》相关要求明确继续保留的兼职或拟清退的兼职。
(二)兼职清退。领导人员对拟清退的兼职,应及时向有关兼职单位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办结的,应明确办结时限,并按期清退。对清退的兼职应填报《所局级领导人员清退兼职统计表》(附件1),并交所在单位进行初审,由所在单位于2017年3月1日前将统计表纸件和电子版报人事局。
(三)兼职汇总。领导人员对继续保留的兼职应填报《所局级领导人员保留兼职统计表》(附件2),并交所在单位进行初审,由所在单位填报《所局级领导人员保留兼职情况汇总表》(附件3),并将上述两个表格纸件和电子版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人事局。
(四)审核与报批。人事局对拟继续兼职的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兼职将责成其限时清退,清退完成后,领导人员需将有关情况以书面方式报人事局备案;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兼职需按规定报批。
二、建立兼职管理长效机制
本次规范兼职工作完成后,院将依据《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领导人员的兼职管理,规范审批流程,具体如下:
(一)领导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兼职申请,或由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就有关领导人员兼职事宜提出初步意向。
(二)所在单位对领导人员兼职提出明确意见。对同意兼职的,由所在单位出具便函(《关于***在***兼职的请示》)并附《所局级领导人员兼职审批表》(附件4)、兼职机构简介(含现任领导人员名单)、兼职机构章程、兼职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国防安全、军工企业兼职的还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等,报院人事局审批。涉及单位正职在企业兼职的,由人事局向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三)审批通过后,由人事局向领导人员所在单位书面反馈兼职审批意见。
三、规范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管理
(一)现任单位正职应当按照《办法》相关要求,将现持有的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在3个月内予以转让;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办理限制交易相关手续。相关人员应当填报《单位正职股权处理情况调查表》(附件5),并交所在单位进行审核,由所在单位于2017年3月1日前将调查表纸件和电子版报人事局。若无此类情况,也需书面报告说明。
(二)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院有关规定,做好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和股权激励管理。
四、相关要求
(一)领导人员应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有关政策及《办法》的相关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如实报告兼职、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清退和规范工作。对于瞒报、漏报等情况视同违规处理。
(二)领导人员应按照要求对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各单位应当参照本通知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中层领导人员兼职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的管理工作。
联系人:人事局领导干部处 金明、张萌
Email:gbox@cashq.ac.cn
联系电话:010-68597776、68597405
中国科学院人事局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