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光机所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少现金使用、规范公务支出,顺利推行和妥善管理公务卡,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及中国科学院《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卡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计字[2009]2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办理范围限本单位在职职工,授信标准为所领导5万、处室领导3万、一般人员2万。 

  第四条    凡发生支出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经办职工应当办理公务卡,并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公务卡,否则不予报销。 

  第五条    办理公务卡,应由申领人根据发卡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人力资源管理处确认身份信息,由财务处统一向发卡行申办。严禁将非本单位在职职工纳入公务卡办理范围。 

  第六条    办理公务卡的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自行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按规定使用。若发生遗失或损毁,持卡人应立即向发卡行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因持卡人保管不当发生的损失,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持卡人离职或退休时,必须先清理完成所持公务卡下债权债务,并向发卡行注销公务卡。财务处应在确认其卡片确已注销后,方可为其办理离职或退休手续。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 

  第八条    公务卡仅限于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原则上单笔公务消费不得超过2万元。 

  第九条    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支出。因公务卡提现业务引致的利息等经济和信用损失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发生下表列示的支出,原使用现金方式结算的,均应通过公务卡结算,原使用支票、汇款等非现金方式结算的,应继续使用原方式结算。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其它公务支出,凡具备用卡条件的,也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资金来源为非财政性资金的,应参照财政性资金的规定使用公务卡。 

  第十一条    按规定应当通过公务卡结算的业务,原则上不再办理预借和报销现金。持卡人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使用。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结算,必须取得发票、公务卡结算凭证(如POS签购单)等交易凭据,并妥善保管,以备报销使用。公务卡结算凭证应该能清晰辨识商户名称、交易日期、交易时间、卡号和交易金额。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和还款 

  第十三条    通过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只是结算方式的转变,不改变现行的报销审批程序。持卡人应当按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如POS签购单),按规定报请审批。持卡人不慎丢失POS签购单的,或者通过网上银行等办理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提供对应的公务卡明细账单或者请银行出具相应的消费记录凭证附上。 

  第十四条    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后,持卡人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最迟不得晚于免息还款期前5个工作日。因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经济和信用损失,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审核公务卡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公务卡支出,禁止报销还款,并及时通知报销人。报销人也应及时查看自己的报销单状态,对审核未通过的报销单据,及时处理,以免造成个人经济和信用损失。 

  第十六条    经财务人员审核确认的公务卡报销单据,财务部门应不晚于免息还款期前3个工作日向银行签发还款支付指令,同时通知发卡行向对应公务卡还款。财务处应于免息还款期前1个工作日对当期的公务卡还款情况进行确认,确保还款顺利。财务处应与银行保持沟通,及时处理还款过程中的遇到的问题。 

  第十七条    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及时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应当委托相关人员为其办理公务卡借款,经财务处审核确认后,于免息还款期内,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还款,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于5个工作日内凭发票、公务卡结算凭证等凭据报销冲抵借款。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借款,除正常借款手续外,还应当提供相关业务通过公务卡结算的信息,包括交易日期、姓名和卡号、交易金额、商户名称、公务支出用途,并且应不晚于免息还款期前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第十八条    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报销后,因退货等原因导致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财务处,并按财务要求尽快办理款项退回手续。 

  第十九条    财务处应根据每期的银行对账单、会计账目、报销和还款记录及时核对当期的还款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公务卡的发卡行选定为招商银行。为了便于统一处理还款事项,公务卡设定账单日为每月25日,还款日为次月13日。 

  第二十一条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出,非经财务处审核确认的公务卡支出均视为个人支出。持卡人将公务卡用于个人支出,应合理用卡,按时还款,以免影响公务卡的使用,并对个人经济和信用造成损失。 

  严禁依公务卡发生的非公务支出提请报销或办理公务卡借款。因个人原因导致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开通“关联自动还款”、“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相关业务功能,风险和损益由持卡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试行一年。 

    

    

  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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