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光机所关于加强科研项目关联业务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所属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研究所对科研项目关联业务的管理,依据《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科发条财字〔2013〕206号)、《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项目关联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科发条财字〔2015〕125号)等相关制度,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经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制定了《西安光机所关于加强科研项目关联业务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院西安光机所

2017年8月28日

西安光机所关于加强科研项目关联业务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研究所对科研项目关联业务的管理,依据《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科发条财字〔2013〕206号)、《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项目关联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科发条财字〔2015〕125号)等相关制度,结合研究所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关联业务是指研究所委托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单位(简称关联方)提供有偿业务的行为,包括委托研制、设备采购、材料采购、加工外协、测试试验、试制改造和工程类等业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述关联方是指研究所、研究所职工和特定关系人投资的企业或单位。

  投资包括直接参与的投资和间接参与并达到控制关系的投资。特定关系人是指研究所职工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包括在职人员的学生、老师等)。

  控制是指对企业或单位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具有决定权。

  第四条 本细则旨在规范研究所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或课题关联业务的处理,以确保关联业务的必要性、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违规拨付资金、套取资金及利益输送等舞弊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研究所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第五条 研究所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课题及子课题等(以下统称项目)在发生关联业务时,应当在执行研究所采购、外协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同时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业务的处理

  第六条 关联业务的处理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只能用于合同任务书规定的开支,不得用于其他课题开支;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不得违反规定随意转拨、转移财政性资金。

  二、以预算为依据原则:项目支出必须以预算为依据(包括按照规定程序调整的预算),不得开支预算中没有安排的业务;项目资金的转拨必须以项目任务书、预算书及合同为依据,凡任务书和预算书中未列为联合承担单位的,一律不得拨付课题经费。

  三、真实性原则:项目各项关联业务,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真实业务为基础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不得以虚假、未发生的虚构事项作为支出依据。

  四、必要性原则:各项关联业务必须以实际科研任务需要为前提,不得开支与项目任务无关或不必要的关联业务。

  五、公平公正公开、独立交易原则:关联业务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独立交易原则,不得故意提高价格变相转移和套取资金。

  第七条 研究所关于科研项目关联业务的基本规定。

  一、原则上限制与研究所职工和特定关系人参与投资的企业(公众公司除外)开展关联业务,以避免利益输送。

  二、与研究所投资的企业及研究所实际控制的其他单位开展业务,应当合规必要、公平公正。

  三、对因科研项目任务需要或者客观情况所限,确实必要的关联业务,应当按照本细则严格管理,确保符合关联业务的处理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研究所办理关联业务的基本程序。

  一、 基于项目的业务需求,采购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研,提供充足的潜在供应商作为备选。

  二、 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识别关联方,对潜在供应商中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主动通知采购管理部门,以备采取回避制度等必要措施。

  三、 采购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确保公平公正的评选环境,以公平对待具有关联关系的潜在供应商和其他潜在供应商。

  四、 若通过初步遴选,选中了具有关联关系的潜在供应商,采购管理部门应按本细则规定组织关联业务评审,并填报《西安光机所关联业务审批表》。若选中的供应商不具有关联关系,不执行本细则。

  五、 关联业务评审通过后,应当按要求完成《西安光机所关联业务审批表》的后续审批手续,并在所网站按本细则要求进行公示。

  六、 公示通过后,方可办理合同签订,开展后续业务。

  第九条 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关联业务的管理,包括合同签订、执行和验收等环节。

  关联业务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不要求填报《西安光机所关联业务审批表》(见附件,下同),不要求公示,不要求签订合同。

  关联业务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均应按要求签订合同。其中:1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须填报《西安光机所关联业务审批表》并审批,但不要求组织关联业务评审和公示;10万元以上的须填报《西安光机所关联业务审批表》,组织关联业务评审,并审批公示。

  《西安光机所关联业务审批表》的审批级次依照采购管理部门同类业务同等金额的审批要求执行。

  第十条 关联业务金额在10 万元以上的,均应成立关联业务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至少2人,必要时须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评审。关联业务评审专家组应由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不能与所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 关联业务评审专家组应基于项目组关于业务的陈述、项目负责人的承诺、关联方的资质和能力及报价响应等情况,针对业务的必要性、预算相符性、关联方的资质和能力及报价响应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方面发表意见,给予关联业务是否通过评审的明确结论。

  第十二条 关联业务评审专家组应当对评审结论负责,组长和成员均应当在《西安光机所关联业务审批表》上签名。专家组成员之间存在不同意见时,评审组长应当基于多数决策的原则形成评审组的意见。评审组织者应当明确记录最终存在的不同于小组结论的不同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后随相关材料一并存档。

  第十三条 关联业务金额在10 万元以上的,采购管理部门应将按要求审批完成的《西安光机所关联业务审批表》在研究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即可签订合同。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终止本次合同签订;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将异议意见、补充论证材料及意见再次公示。对多次提出异议的,采购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决定终止本次合同签订。

  第十四条 涉密项目涉及关联业务的,应当按照保密管理要求酌情处理。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本细则的评审和审批规定,在不违反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进行脱密处理,并经研究所保密管理部门同意后予以公示。

第三章 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人员及管理人员均应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主动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业务,确保各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科研项目开立课题时作出承诺:在项目研制过程中,遵守资金管理规定,主动识别关联方和关联业务,不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关联业务合同签订前作出承诺:业务真实且确为项目实际所需;与关联方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对确有必要发生的关联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负直接责任,确保不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采购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中国科学院及研究所有关规定,做好关联业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依据项目的科研实际,审核关联业务的必要性、合理性;

  二、组织做好潜在供应商的调研工作,审核关联方信息,组织关联业务评审。

  三、审核《西安光机所关联业务审批表》审批手续,办理关联业务的公示,并收集处理反馈意见;

  四、组织合同(协议)的谈判、审查、签订、执行和验收等工作。

  五、建立相关业务档案,妥善保存供应商响应文件及报价单、《西安光机所关联业务审批表》、公示结果、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预算执行,按照合同约定及执行进度支付相关款项,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 严格杜绝将研究所的人员、场地、平台、设备等资源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为研究所提供测试、化验、加工等服务,并向研究所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严禁通过虚构业务内容、提高支出标准等方式将科研经费转移至关联方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关联业务的处理过程中,可能与职工、特定关系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牵涉,研究所各位职工均应当主动识别此种情况,并及时报采购管理部门知晓,主动回避,避免参与相关事项,特别是评审和决策事项。

  一、本单位职工不得以外部企业名义,承接项目的关联业务谋取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为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二、在涉及项目的设备采购、材料采购、测试化验加工等事项招投标时,与投标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职工或特定关系人应事先声明,并采取回避制度,同时不得对审核和决定等环节工作施加影响。

  三、单位职工不得利用职权或者学术上的影响,以暗示、授意、指定、强令等不当方式,影响课题关联业务审批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关联业务,单位不得审核批准报销相应支出;已经报销的,查实后责成当事人退回相应资金,并同时按照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涉事项,国家、相关部委和中国科学院等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 《西安光机所关联业务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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