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我所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基本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了《中国科学院西安光机所因公临时出国(境)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院西安光机所
2020年4月26日
中国科学院西安光机所因公临时出国(境)
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所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和《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结合我所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所岗位聘用人员、项目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研究生、以及博士后。
第三条 国际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 国际差旅费应严格按照我所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履行经费预决算审批,填报《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及预算审批意见表》中的各项预算明细,坚持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或公示有异议的,不得安排出访。
第二章 国际旅费
第五条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第六条 国际旅费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部级人员、院士或专业技术正高一级的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
(二)司局级人员或专业技术正高二级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
(三)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四)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五)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凭票据实报销。
第七条 根据财库[2014]33号文件规定,因公临时出国时,应选择直达目的地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无直达航班的,应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因中转1次以上(不含1次)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以减少中转次数,以及因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需办理过境签证而选择其他邻近中转地的,应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见附件),随《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及预算审批意见表》一同审批.
第八条 出国(境)的机票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销售代理机构购买,使用个人公务卡支付或对公转账方式进行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或个人转账方式,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第九条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第十条 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按照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随办法调整而调整。
第三章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一条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及预算审批意见表》中列明并经批准,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未列入出国计划且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第十四条 出国人员住宿费根据财政部规定的到访国家和地区住宿费标准(见附件),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自然(日历)天数减一天计算,报销无需提供住宿票据。
第五章 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十五条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第十六条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按财政部规定的到访国家和地区伙食费、公杂费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自然(日历)天数。报销无需提供相关票据。
第六章 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在《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及预算审批意见表》中填报预算,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访任务结束后,出国人员应当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总结及报销核算表》经审批且公示无异议后,在一个月内报销差旅费用。
第二十条 报销需提供《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及预算审批意见表》、《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总结及报销核算表》、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等材料的复印件及有效费用票据。
第二十一条 购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的机票,应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单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因中转1次以上而购买的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应以航空公司相关有效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并附《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
第二十二条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包干标准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参考出境日汇率或入境日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报销。
第二十四条 报销填写中科院ARP系统外事差旅报销单,参照《中国科学院西安光机所科研经费审批权限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审批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我所人员因公出国(境)超过1个月(超过31天),参照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的费用标准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因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财政部、外交部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若有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未按《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总结及报销核算表》中各项费用填列报销明细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客座等其他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财资处负责解释,并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附表: